司法院院字第4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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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3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86 條 ( 19.12.26 ) |
(一)未成年之女,如父已亡故時,自應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有代其女管理財產或為其女之利益處分其財產之權。
(二)保險人所保之人壽保險,如果指定專為其所生之某女而訂立保險契約者,則日後之保險金自應歸該女所獨得。
(三)依中國現行法例,女子應與男子平分財產,如其父母無親生男子,并無可繼之嗣子時,得由其親女承繼,取得其全部之遺產。
(四)中國民法關於親屬繼承兩編未施行之前,除與中國國民黨黨綱或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各條外,應以前此已有之法令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