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09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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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1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40 頁 | |
經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核與僅營米業或營醬業、油業之商店,尚難謂為同業,惟就同一區域內合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共同設立一同業公會,自屬可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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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核與僅營米業或營醬業、油業之商店,尚難謂為同業,惟就同一區域內合營米、醬、油三項商業之商店,共同設立一同業公會,自屬可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