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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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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5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4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乙雖為甲之親女,但甲之遺產已由其嗣子丙繼承,今丙又歿無後,應為丙立嗣,由嗣子繼承其遺產,乙為丙之妹,不得主張財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