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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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6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之獨立告訴,乃就其對於被害人之意思而言,即不問被害人之意思如何,均可自行告訴也,與第二項之親屬告訴,不生相互關係,假使被害人業已死亡,其配偶與其他親屬并存,被害人之配偶,固得獨立告訴,其他親屬於不違反被害人明示意思之範圍內,亦得告訴,各自行使告訴之權,遇有告訴而又撤回之情形,除撤回之本人應受同法第二百十九條第二項之制限外,於他人之行使告訴權,不生影響,三說中以丑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