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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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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7 頁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5 條 ( 19.03.1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勞資爭議當事人,對於仲裁委員會裁決聲明異議之事件,并非訴願事件,應向法院起訴,依通常訴訟程序予以裁判,修正省政府組織法第十條第七款所列關於勞資爭議事項,由民政廳掌理者,係指關於勞資爭議之行政事務而言,并非謂關於勞資爭議之裁判亦歸其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