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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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9 頁 | |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之罪,重要宣傳,若僅購買共產書籍存置圖書館,無宣傳之故意與行為,不能成立該條之犯罪,現在反革命治罪法業經廢止,應查照新頒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刑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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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9 頁 | |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之罪,重要宣傳,若僅購買共產書籍存置圖書館,無宣傳之故意與行為,不能成立該條之犯罪,現在反革命治罪法業經廢止,應查照新頒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刑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