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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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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50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反革命治罪法第六條之罪,重要宣傳,若僅購買共產書籍存置圖書館,無宣傳之故意與行為,不能成立該條之犯罪,現在反革命治罪法業經廢止,應查照新頒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及刑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