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0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1 頁 | |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發見已受之判決者,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之規定,得對於後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依同律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十一條等規定,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以後之確定判決為準,若當事人更行提起新訴,應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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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4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1 頁 | |
當事人就同一事件發見已受之判決者,依民事訴訟律第六百零五條之規定,得對於後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如依同律第六百零八條、第六百十一條等規定,已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以後之確定判決為準,若當事人更行提起新訴,應以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