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 頁 | |
按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載明,典當期間十年為限,業主屆限不贖,聽憑典主過戶投稅,但在未過戶投稅以前,應催告業主回贖,如典主未為催告,則業主於滿限後,得於相當期間內備價取贖。 (參照院字第九號解釋) 。又上項條文,既無不許告找之明文,則原業主於典主過戶投稅後,仍得告找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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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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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八條載明,典當期間十年為限,業主屆限不贖,聽憑典主過戶投稅,但在未過戶投稅以前,應催告業主回贖,如典主未為催告,則業主於滿限後,得於相當期間內備價取贖。 (參照院字第九號解釋) 。又上項條文,既無不許告找之明文,則原業主於典主過戶投稅後,仍得告找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