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32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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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5 頁 | |
自訴人傳喚未到,經第一審視同撤銷,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人上訴於第二審并提出不到之理由,經第二審認為正當者,則其不到即非無正當理由,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撤銷原判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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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5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55 頁 | |
自訴人傳喚未到,經第一審視同撤銷,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自訴人上訴於第二審并提出不到之理由,經第二審認為正當者,則其不到即非無正當理由,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款撤銷原判決,發回原第一審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