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4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5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5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5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1 頁 | |
正式縣法院所判決之刑事案件,如檢察官為上訴人,自非檢察官不得撤回上訴,原告訴人撤回上訴,顯係不合,雖經法院允許,仍屬無效,應由第二審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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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61 頁 | |
正式縣法院所判決之刑事案件,如檢察官為上訴人,自非檢察官不得撤回上訴,原告訴人撤回上訴,顯係不合,雖經法院允許,仍屬無效,應由第二審繼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