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55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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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5 頁 | |
第三人之財產不能為執行之標的,債務人之不動產於執行開始前苟已合法移轉於第三人,即屬第三人之財產,該第三人於執行終結前,雖未提起異議之訴,而其所有權并不因此而喪失,自得以現占有人或侵害權利人 (即對於該不動產聲請執行人) 為被告,提起普通訴訟,至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五十四條乃關於異議之訴,應於何時提起之規定,於所有人之所有權無何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