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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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7 頁 | |
對於缺席判決得聲明窒礙,乃以保護受缺席判決當事人之利益,為缺席判決之法院,僅得於新辯論之結果與缺席判決不相符時,以新判決廢棄缺席判決為利益於受缺席判決當事人之裁判,至於聲請缺席判決之到場當事人,對於原缺席判決有所不服,應依上訴方法而求救濟,為缺席判決之原法院,不得因受缺席判決之當事人聲明窒礙,而併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