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0 頁 | |
刑事被告因繳納保證金釋放後經宣告罪刑并緩刑若干年,若在緩刑期內,已另有相當之保證者,其以前所繳之保證金,自應發還。
←司法院院字第6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0 頁 | |
刑事被告因繳納保證金釋放後經宣告罪刑并緩刑若干年,若在緩刑期內,已另有相當之保證者,其以前所繳之保證金,自應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