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0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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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3 頁 | |
依現行之縣保衛團法,縣為總團以縣長為總團長,而原呈內稱團總云云,非依縣保衛團法編制,自不能認為刑法第十七條之公務員,即無須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條加刑,至詐欺取財罪數之計算,應採行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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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3 頁 | |
依現行之縣保衛團法,縣為總團以縣長為總團長,而原呈內稱團總云云,非依縣保衛團法編制,自不能認為刑法第十七條之公務員,即無須依同法第一百四十條加刑,至詐欺取財罪數之計算,應採行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