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 頁 | |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而有過失之事實,如依法應論過失罪,自應認為獨立之過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因過失而助成其結果者,依暫行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苟其罪應論過失者,準過失共同正犯論,刑法共犯章關於此點未有明文規,可否認為獨立之過失犯,不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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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 頁 | |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而有過失之事實,如依法應論過失罪,自應認為獨立之過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因過失而助成其結果者,依暫行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苟其罪應論過失者,準過失共同正犯論,刑法共犯章關於此點未有明文規,可否認為獨立之過失犯,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