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4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4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65 條 ( 19.12.26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3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分割財產之遺囑,以不違背特留分之規定為限,應尊重遺囑人之意思,如遺囑所定分割方法,係因當時法律尚無女子繼承財產權之根據而并非有厚男薄女之意思,此後開始繼承,如女子已取得繼承權,自應依照法定順序按人數平均分受,若遺囑立於女子已有繼承財產權之後,而分割方法顯有厚男薄女之意思,則除違背特留分之規定外,於開始繼承時即應從其所定 。

  (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三條所謂經確定判決者,即為已有繼承財產權之女子,在開始繼承時,因係已嫁而有駁回請求之確定判決,故不許其回復繼承,以維持確定判決之效力,此為已嫁女子因繼承編公布所受法律上之特別限制,苟非確定判決,對於女子直接所為,自不在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