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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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6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6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 20.01.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所稱依當時之法律無其他繼承人者,係指依當時之法律無其他可繼之人而言,不以已有繼承身分之事實為限,蓋民法繼承編雖不規定宗祧繼承,而繼承開始在該編施行前者,依該編施行法第一條既以不適用該編規定為原則,而依其當時之法律繼承宗祧之人,即得繼承財產,故繼承開始苟在該編施行前而被繼承人又無直系血親卑屬者,如依當時法律有繼承權之人出而告爭,不論其起訴在該編施行之前後,均依其當時之法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