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6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擄人勒贖與強盜如有牽連關係,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檢察官起訴書內雖僅引用擄人勒贖法條,法院得就強盜部分而為判決,其應併合論罪者,檢察官既未就強盜罪提起公訴,法院自不能逕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