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7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7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7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7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7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6 頁 | |
關於罰金之強制執行,其程序雖可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但檢察官對於民事執行處應囑託為之,并無指揮命令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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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76 頁 | |
關於罰金之強制執行,其程序雖可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但檢察官對於民事執行處應囑託為之,并無指揮命令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