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78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78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8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手榴彈雖供軍用,但非軍用槍炮取締條例第一條所謂之子彈,如有製造、持有或自外國輸入之行為,應分別情形適用刑法第二百條或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