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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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8 頁 | |
自訴案件應以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為限,方得提起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雖經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告訴人聲請再議為有理由,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但既曾經偵查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自不得再向法院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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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8 頁 | |
自訴案件應以未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者為限,方得提起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雖經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告訴人聲請再議為有理由,命令下級檢察官續行偵查,但既曾經偵查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自不得再向法院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