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0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7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0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00 頁 | |
學生之修業或畢業證書或成績單等文件,非經審查認為確實,不能取得學籍或職位,故偽造此項文件,并非當然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不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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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之修業或畢業證書或成績單等文件,非經審查認為確實,不能取得學籍或職位,故偽造此項文件,并非當然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