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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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1 頁 | |
查寺廟住持於國民政府未公布寺廟管理條例以前,將寺廟產業典當與人,依原來有效之管理寺廟條例,其法律行為仍屬無效,所有典產應由該管地方官署收回或追取原價,給還該寺廟 (民國四年公布管理寺廟條例及十年修正管理寺廟條例之規定均同) 。若其典當尚在民國四年未有管理寺廟條例以前,依該地習慣寺廟財產得由住持典當者,本諸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自可按照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二、第三兩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