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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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2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男女定婚後未及成婚而有一方死亡者,依從前律例,固有不追財禮之明文,若依現行民法親屬編之規定,訂定婚約無須聘財,縱使事實上付有財禮,亦祗為一種贈與,不得因贈與人或受贈人死亡而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