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5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48 頁 | |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應諭知免訴之案件,無須被告到庭,得逕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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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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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應諭知免訴之案件,無須被告到庭,得逕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