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8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5 頁 | |
攔途擄人轉賣他處,其攔擄行為仍屬營利略誘之一種手段,應視被擄人是否婦女抑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有無移送出民國領域外之情形,依刑法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各條分別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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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5 頁 | |
攔途擄人轉賣他處,其攔擄行為仍屬營利略誘之一種手段,應視被擄人是否婦女抑為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及有無移送出民國領域外之情形,依刑法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各條分別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