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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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1 頁 | |
(一)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第六條所定以永租權論者,係以外國教會在該章程施行前,已絕賣之土地為限。
(二)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法院固得依最低價格,以職權發給權利移轉之書據,交債權人收受,倘債權人為外國人,除中國與其本國有條約,特別允許其享有土地所有權外,自不得發給權利移轉書狀,應由法院斟酌情形,再行減價拍賣,否則依同規則第八十條規定,以職權決定管理,俟有可得合格之價格時,再以職權命為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