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9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配偶為禁治產人第一順序之監護人,雖為法所明定,但其權利顯與禁治產人利害相反時,自應以次位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