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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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9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5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19.02.10 ) |
(一)行紀人、倉庫營業人、運送人因有民法第五百八十五條、第六百二十一條、第六百五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得逕行拍賣之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得依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照市價變賣,其證明之機關有該條但書所列之一即可。
(二)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二條第八百九十三條所定之情形,得逕行拍賣質物,在拍賣法未公布施行前,自可依照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法院依債編施行法第十四條所為之證明,乃證明其變賣係照市價,應發給證明文件,并應依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暫行規則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