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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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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5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18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飛機零件非違禁物品,其單純收藏或持有而不別具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者,法無論罪明文,應不為罪。

  (二)未受允准為人擦槍油或修理槍枝而未達於製造程度,其僅持有該槍,既非無正當理由,自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