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
某甲於民國十三年死亡無子,其繼承係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之前,如依當時之法律無可立為某甲之嗣子者,其妻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自同編施行之日起繼承其遺產,若依同編施行前之法律有可立為某甲之嗣子者,應由其妻為之立嗣,所立嗣子溯及於某甲死亡時繼承其遺產,在未立嗣或嗣子未成年時期當然由其妻管理遺產,其妻雖在同編施行時尚生存,亦無繼承遺產之權,其餘參照院字第二三二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