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判法院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所為之核准判決,以送達該判決正本於檢察官聲請人或被告之日確定,送達日期有先後者,以最初送達之日確定,其依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以電文或判決核准逕電司法行政部令准執行者,以該電到達司法行政部之日確定,原審法院之初判,亦即以核准判決確定之日同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