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6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當事人以偽準備銀行券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現在自得照偽幣與法幣之比率,以法幣為給付,如有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時,法院應公平裁量,為增加給付或變更其他原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不得以物價折合或按成數給付(參照院解字第三一三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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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9日 |
當事人以偽準備銀行券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現在自得照偽幣與法幣之比率,以法幣為給付,如有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時,法院應公平裁量,為增加給付或變更其他原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不得以物價折合或按成數給付(參照院解字第三一三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