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1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為縣司法處所適用,某縣司法處審判盜匪案件於羈押被告滿三個月前,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聲請延長羈押期間,按諸上開同條第三項規定,應視為撤銷羈押,不得因該縣司法處事後之聲請,更予裁定延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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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 |
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一條為縣司法處所適用,某縣司法處審判盜匪案件於羈押被告滿三個月前,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八條第一項聲請延長羈押期間,按諸上開同條第三項規定,應視為撤銷羈押,不得因該縣司法處事後之聲請,更予裁定延長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