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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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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2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2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