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學校教職員領受退休金或撫卹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第四款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以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前提,外國人士之任教任職者,自無退休金或撫卹金之領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