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86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男子入贅與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其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並無影響,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死亡時,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或第三順序之遺產繼承人,入贅之男子死亡時,其父母或祖父母亦為同條所定第二或第四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法規,為他人之嗣子或依民法為他人之養子者,與其本生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相互間,並無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