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3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男子入贅與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其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並無影響,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死亡時,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或第三順序之遺產繼承人,入贅之男子死亡時,其父母或祖父母亦為同條所定第二或第四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法規,為他人之嗣子或依民法為他人之養子者,與其本生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相互間,並無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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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月29日 |
男子入贅與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其兄弟姊妹之親屬關係並無影響,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死亡時,自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或第三順序之遺產繼承人,入贅之男子死亡時,其父母或祖父母亦為同條所定第二或第四順序之遺產繼承人,至依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法規,為他人之嗣子或依民法為他人之養子者,與其本生之直系或旁系血親相互間,並無遺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