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雖在刑罰或懲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仍不得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