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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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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351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2號解釋》
院解字第3353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因贓私處罰有案者,雖在刑罰或懲戒處分執行完畢後,仍不得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