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
公賣煙膏店經人告發,如追訴時效並未完成,檢察官自得依法追訴,雖其行為曾經行政官署非法許可,亦僅足供科刑標準之審酌,未足為違法性阻卻之原因。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
公賣煙膏店經人告發,如追訴時效並未完成,檢察官自得依法追訴,雖其行為曾經行政官署非法許可,亦僅足供科刑標準之審酌,未足為違法性阻卻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