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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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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5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5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5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賣煙膏店經人告發,如追訴時效並未完成,檢察官自得依法追訴,雖其行為曾經行政官署非法許可,亦僅足供科刑標準之審酌,未足為違法性阻卻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