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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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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3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28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79767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所有人因被非法強制實行三七分租三七退租受累棄產者,除應依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處理者外,如其土地為他人無權占有,得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占有人返還所有物,其因被迫退還地租致佃戶,受有不當得利者,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請求返還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