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39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39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97號解釋》
院解字第3398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參議員選舉之落選人,認為應當選者,如以省政府為被告提起訴訟,應由該省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