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 |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助費,雖遇有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上段所定之情形時,仍應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類推適用,得將款額提存待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之三十日期滿後再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為之清算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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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 |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助費,雖遇有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上段所定之情形時,仍應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惟依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類推適用,得將款額提存待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之三十日期滿後再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為之清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