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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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6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6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6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8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人民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同年九月二日以前,有陰謀台灣獨立之行為,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四款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各規定,應成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罪,並應認為戰爭罪犯,由國防部所屬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管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