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23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
(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審上訴中,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應將原審判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有無免訴事由,應依職權調查之,不受第一審判決引用法條之拘束,如認被告犯罪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刑罰權既已消滅,無論被告犯罪是否不能證明,均應撤銷原判決諭知免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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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
(一)刑事案件在第二審上訴中,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應將原審判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諭知免訴之判決。
(二)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有無免訴事由,應依職權調查之,不受第一審判決引用法條之拘束,如認被告犯罪合於罪犯赦免減刑令甲項規定應予赦免者,刑罰權既已消滅,無論被告犯罪是否不能證明,均應撤銷原判決諭知免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