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8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時,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罪,於執行刑罰一部後撥交煤礦易服勞役,復員後經重行偵查起訴判處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間,應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