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時,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罪,於執行刑罰一部後撥交煤礦易服勞役,復員後經重行偵查起訴判處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間,應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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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8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5日 |
刑事被告於法院所在地淪陷時,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罪,於執行刑罰一部後撥交煤礦易服勞役,復員後經重行偵查起訴判處罪刑,其以前服役之期間,應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