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6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
依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扣押之糧食,如有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情形,於案件判決前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如將來判決無罪,原主對於所受價格上之損失,不得請求賠償。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4日 |
依非常時期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扣押之糧食,如有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情形,於案件判決前得拍賣之保管其價金,如將來判決無罪,原主對於所受價格上之損失,不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