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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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782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83號解釋》
院解字第3784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之數量超過單照所載數量即係鹽與單照不符,如無充分理由提出,應認為其全部為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