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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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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16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7號解釋》
院解字第3818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應依乙說補給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