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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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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1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2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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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5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27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衛隊丁某乙守衛隊部,望見鄉丁某甲背槍行近隊部門前,誤為匪開槍將其擊斃,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對於某甲之是否盜匪原應注意辨認,如當時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則某乙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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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華民國37年1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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