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自衛隊丁某乙守衛隊部,望見鄉丁某甲背槍行近隊部門前,誤為匪開槍將其擊斃,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對於某甲之是否盜匪原應注意辨認,如當時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則某乙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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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28日 |
自衛隊丁某乙守衛隊部,望見鄉丁某甲背槍行近隊部門前,誤為匪開槍將其擊斃,尚非有犯罪之故意,惟某乙對於某甲之是否盜匪原應注意辨認,如當時情形能注意而不注意,則某乙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