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8 頁相關法條:提審法 第 1 條 ( 37.04.26 )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5、6、11、12、13 條 ( 36.11.27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審判官辦理刑事案件時其職務性質與推事相當,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應有其適用,其所為訴訟上指揮,對於鄉區鎮長自可以命令行之。至主任審判官之職位與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不同,該條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自難援用。